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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主要内容和主要制度的解读

  • 主要内容

与《试行条例》16条相比,新《条例》绝大部分都是新内容、新体制、新制度、新机制。

新《条例》共7章70条。

  • 总则:主要规定了《条例》制订的目的和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管理体制及工作原则等基本内容。

第二章和第三章规范了生产许可证的取证条件和程序:主要规定了企业取证的必备条件、取证申请、取证企业的现场条件审查、产品检验、审核发证以及检验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等重要内容。

第四章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主要规定了证书内容、证书变更注销、标志的使用、标志的查验以及对证书、标志使用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的机构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权限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伪造和冒用证书、涂改、转让证书、骗证以及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 主要制度

    • 确立了以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条例》确立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主要包括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劳动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等六大安全类产品。

这是第一次以《条例》形式确立的以质量安全为重点的行政许可制度,从而为今后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 明确了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体制。

新《条例》明确了由国务院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重心下移,下放事权,明确责任。按照改革的长远发展思路,总局将负责质量安全风险大、技术含量高的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和发证,省局将负责量大面广的一般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和发证。

《条例》确立的国家和省级两级行政许可的管理体制,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历史上也是第一次。

    • 确立了生产许可证四统一的工作运行机制。

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以《条例》方式明确四统一的工作机制,这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历史上也是第一次。

4、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严格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条例》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七项基本条件以及具体要求,实际上也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二是规定了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为主要内容的发证审查制度。检验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并由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规范了发证工作的时限制度。对生产许可证的受理、现场审查、送样检验、审核发证等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具体时限要求,增加了工作透明度,缩短了企业取证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是规定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的公告和听证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5、强化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措施,加大了证后监督工作力度。

为防止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况,《条例》强化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

一是证书和标志制度。对证书内容、变更、注销等规范,加强了监管力度。标志的使用、标注规范,便于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二是企业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四是对检验机构的监督制度。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

五是监督检查建档及公开查阅制度。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六是投诉举报制度。检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投诉。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七是加大了无证查处的工作力度。《试行条例》中没有无证查处的内容。随着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深入,无证查处工作已经成为整个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制止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性,根据产品质量法,《条例》总结了地方查处无证违法活动的经验,对无证生产的概念、无证查处的组织领导以及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的处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6、强化了行政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核心就是权责一致,要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仅须赔偿、违法要追究。不能只要权,不负责。要做到“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生产许可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以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积极、合法履行职责为前提,必须以严格有将近的法律责任制度为保证。《条例》在赋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权、调查权、查阅资料取证权、查封扣押的同时,对以下五个方面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二是不按照程序受理、审查、决定许可的;三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是滥用权力、违法实施许可的;五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条例》还对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纪违法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分。

7、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条例》的法律责任共21条,分别对三个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处分做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无证、变更生产和经营使用目录内产品的违法行为,要进行相应处罚。特别是按照建立诚信体系原则,对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二是对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伪造检验结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监制、监销相关目录产品,刁难、受贿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三是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4)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等5个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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